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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合作经营协议书


食堂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当地某食堂餐饮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店铺名为: 当地某食堂

经营场所位于: 当地省/市/县...

面积: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员工餐,范围包括早、中、晚、夜宵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本次合作并无特定日期,由合作人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作,合约视为终止。在没有双方同意终止该合同时,其中一方在继续经营本餐厅期限内不得转让给他人。

第五条 第五条 出资方式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占总股份的40%;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占总股份的60%;

2. 各合作人的出资,乙方前期出资,后续甲方资金补上。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所有财产按出资比例分。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食堂承包合同书百科

(一)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经双方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注: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1)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及承诺。如:对店铺所有事情不管不问,消极工作。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项造成经济损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作退资处理。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二)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双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期间大家共同管理一切事务及相关劳动,各家人员不得无故缺勤,上班 否则扣出当日工资,一个月内累计缺勤3天者,扣10天工资,五天者扣15天工资,5天以上者扣一个月工资,(重大特殊情况出外,事假者必须征得另外两方同意方可离开,此情况不算于累计缺勤)

5.经共同协商讨论,各合作人必须有一定的人员参与日常经营及工作如相关两方工作人员多于另一方,其两方人员必须给予支付工资,金额以大家商定为准,或不支付两方工资,而扣取另一方工资,金额以大家商定为准。

第八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

(二)偿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合作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店面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最后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未到约定日期而转让给另一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瑞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字盖章处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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