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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多人学校食堂及超市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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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及超市承包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全封闭后勤社会化改革,为学校全体师生员工提供更加优质的餐饮服务。根据招标结果,本着“互信、发展、共赢”的合作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托管项目

1.1 托管项目:小学部食堂(以下合并简称为“食堂”),总共一个学生食堂,一个超市。

1.2 项目的附属权利:食堂现有设施设备等资产、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及相关荣誉称号的使用权等。

第二条 托管方式及期限

2.1 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项目及附属权利以委托经营管理的方式交付乙方,为乙方提供经营场所(现有食堂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及员工宿舍等)。

2.2 在接受甲方同意管理的前提下,乙方享有食堂独立经营权,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形式,为校区全体师生有偿提供餐饮服务。

2.3 合同期限目前暂定签订五年,自 2024 年  月  日起至 2029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合同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3.1合同保证金

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增强甲方抵御风险的能力,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保证金。

3.1.1 乙方在签订协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合同保证金人民币 500000.00元,并交纳厨房餐饮设施设备折旧费。折旧费按照250000.00元/年收取。合同签订后需一次性缴纳一年一交折旧费,合计750000元(含超市租赁费用,目前在校学生900人左右),第一年保底就餐人数500人,第二年保底700人,第三年保底1000人,折旧费按人数比例增减。

3.1.2 如甲方在本合同期间内存有无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则甲方在合同终止后  7 个工作日内将该保证金全额(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3.1.3 合同期间内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甲方有权按相关条款在该保证金内扣除相应款项直至全额扣除作为乙方违约处罚,由此造成保证金缺额部分乙方须在  20  个工作日内补足。

3.2 结算方式

3.2.1 包餐制,每个学生18元/天标准收取,由甲方先行收取,后续每月逐次返还。(先收费,再用餐)

3.3水费、电费

甲方为乙方的食堂经营提供相应的水源、电源,装表计量,按月收取费用。

3.3.1其中水费价格定为 3.5元/吨,电费价格按当地电力局实际收费价格为准。

3.3.2 合同期内如遇政府管理部门水电调价,按照调价后的价格执行。如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则按要求收取。

3.4员工宿舍费用

合同期间,甲方按照学校青年教师(租房)标准支付房租费用。

学校食堂和超市现场环境图片

第四条 食堂设备设施管理

4.1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派代表办理甲方食堂资产的移交手续,乙方按所接收的甲方物品名称、规格和数量,在验收后建立资产移交清单账目,并签字予以确认。该清单列为本合同附件。

4.2 合同期内,甲方负责食堂房屋主体结构、基础设施的保养、维护和升级;乙方负责食堂其他硬件设备的保养、维护及更新投入,定期对周边环境卫生的清理、食堂内部垃圾处理。

4.3 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财务程序管理要求,使用校园一卡通自动售买系统,履行报账手续。拆除食堂内设施、设备或对食堂的水电安装及房屋场地按照自己需要进行改造、装修时,须经与甲方协商同意后方可施工,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不得对现有房屋结构或设施造成破坏。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造且造成破坏后果的,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

4.4 合同期内,乙方应搞好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甲方食堂房屋内部及所移交资产的保全和维护责任。乙方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等甲方财产损毁的,由乙方负责修复;修复不成的,乙方须按原设备资产残值赔偿。

4.5 合同期满,乙方按移交清单向甲方交回房屋、设施、设备等甲方财产。合同期内及期满后,确因使用年限达到报废标准的设备,须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有关部门办理报废及核销手续。

4.6 合同期间及期满后,乙方对其自行投入可移动设施或设备有自行处置权,但不得对甲方现有房屋机构或设施造成破坏。

4.7 合同期满,双方互派代表办理甲方食堂资产移交手续,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按所损毁资产的残值予以补偿。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对学校的食堂实行宏观管理,有对乙方所托管食堂的经营情况(伙食质价、卫生、消防、服务、采购、人员用工等)在本合同约束下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5.2 在正常条件和合理前提下,甲方有权安排食堂开餐、停餐和日常作息时间(特殊情况须提前与乙方协商),寒暑假及长假期间由甲方统一协调安排值班开餐事宜。

5.3 合同签订后,甲方将现有食堂经营场地和设备、设施完好的交付乙方使用,确保移交时水、电供应正常、下水道畅通无阻。食堂经营期间,如遇水电供应紧张等情况,应优先保证食堂生产和开展的用水、用电。

5.4 除本合同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收取或摊派其它任何费用,不得干涉乙方在合同范围内的合法经营活动。

5.5食堂经营期间,甲方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协助维持就餐秩序。对故意妨碍乙方经营管理和破坏经营秩序的学生及进入食堂寻衅滋事的其他人员等,经核实后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6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应予以协助、配合。

5.7为乙方人员、车辆进出提供方便,协助乙方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帮助乙方解决实际困难和协调内外关系,维护乙方合法的经营权益,保证食堂各项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为乙方的经营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8 合同期间,如食堂有权享受各级政府政策性的经济补贴,甲方应积极为乙方争取,并按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5.9 学校商店所售商品为预包装类成品。严禁经营自制类的蒸、煮、炒、炸、烤类食品(如汉堡、热狗、炸鸡类食品,以及奶茶、水果等自制类食品)。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合同期间,乙方享有项目的独立经营权及其附属权利,承担食堂经营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守法经营,严格遵守国家及甲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食堂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向甲方交纳合同约定的费用。

6.2 乙方按照招标文件内容制定经营计划开展经营活动(严禁经营学校超市经营范围内物资),为学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做到高、中、低档伙食合理搭配,各种风味菜肴兼备,营养充分、价格适中(所有产品均需学校核价才能公布售价),能照顾到不同类别师生的饮食要求。并保证同等消费情况下其价格只能低于市场价格。

6.3 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程,出现问题及时维修,保证设备的安全使用;切实做好防盗、防火和食品卫生等安全工作,有健全的防鼠、防蝇、防尘、防毒“四防”措施;保证所提供的餐饮服务符合有关质量、卫生以及安全标准,确保学校师生的饮食安全,杜绝各类饮食安全事故的发生。

6.4 定期征求甲方学生代表及校方有关部门的意见,严格遵守甲方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甲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服从甲方职能部门的管理,每学年必须组织一至二次以上的学生代表座谈会,平时若有学生投诉,一经查实属实,第一次由学校通知警告整改,若整改不到位,第二次投诉时按照情况酌情扣罚500-1000元每次的处罚金。

6.5 合同期内,乙方承担与食堂经营相关的卫生、环保、消防等检查的相应费用。在食堂经营过程中,若乙方违法经营或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学校重大经济损失、学生食物中毒安全事件或乙方员工有严重违纪违法等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做出处理,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追究乙方的违约或其它经济与法律责任。同时,因扣留或拖欠员工工资等而引发劳资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6 负责项目经营所需物资的采购和管理工作,并按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和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大宗食品原材料必须在证照齐全的正规供应商之中进行定点采购,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食堂原有配送商。因拖欠或扣留供货商货款所引起的经济纠纷及因未遵守市场监管部门规定所引发的行政处罚,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从营业款项中扣留足够金额以应对货款纠纷。

6.7 遵守甲方对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食堂员工的管理和教育,承担食堂全体员工的管理责任。所聘用人员(优先聘用学校食堂原有工人)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 “健康证”、“上岗,并确保员工遵纪守法、规范服务。乙方员工私拿甲方所移交的设施、设备、用具等物品的,每发现一次除退赔外,甲方有权对该员工作出相应处罚;乙方员工不得与师生及其他就餐人员发生纠纷,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查明情况,依法按章公正处理;对学生意见大和严重违规的员工,乙方应及时调整其岗位直至辞退。

6.8 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食堂用作非餐饮服务场所或向校外提供餐饮或其它服务。

6.9 合同期内及期满后,食堂未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则乙方在参加甲方本项目及新项目合作时,原则上优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合同期内,甲方每年度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①因乙方主观原因连续二次非正常停餐的(因锅炉、供水、供电、天然气和自动售饭系统等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停餐除外,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商解决);

②伙食质量大幅下降,师生反映强烈,经双方共同调查,食堂满意率在60%以下,且在甲方提供两次整改机会后仍无明显改善的;

③因乙方经营不善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及安全责任事故的;

④因乙方原因引起重大治安纠纷案件,损害甲方声誉及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

7.2 合同期内如甲方在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对乙方投资的可动和不可动资产进行协商补偿,其原则为:

①乙方改变甲方原有设施的投资费用不予补偿;

②乙方投资的不可动资产,其工程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学校审计部门审定其造价后,按贰年时间折旧补偿;

③乙方投资的可动资产按设备原值贰年时间折旧补偿。

7.3甲、乙双方的其他违约行为,若本条未约定违约责任,按其它条款的约定执行;其它条款也无约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 特别约定

8.1 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中,如食堂未能合格或未达到相关标准,其硬件部分(指食堂现有房屋场地、自动售饭卡系统和窗口机、水源、电源和其它设施、设备等)由甲、乙双方协商采取措施整改;其软件部分(指食堂的经营管理)由乙方负责采取措施整改。

8.2 本合同签订时,按照甲方改建规划要求,乙方需承担食堂内厨、就餐大厅及环境的装饰施工,并按照甲方规划节点进行,费用及安全乙方自理,甲方负责提供图纸及施工要求并验收。

第九条 合同附则

9.1 食堂续签事宜

乙方在经营期间内未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考核优秀等情况下,乙方可无需通过招标和甲方续签。

9.2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9.2.1甲、乙方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因擅自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9.2.2 合同期内,任一方欲终止合同,须有合理的原因并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双方进行相关财务结算、补偿对方损失、做好妥善安排后方可解除本合同。

9.2.3合同期内,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所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乙方对其投资的可移动设备由自行处置权。

9.3 不可抗力

合同期内,若发生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发生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在进行相关财务结算后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9.4 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先行友好协商解决;确实协商不成时,可向食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5 未尽事宜

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制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9.6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合同附件包括甲方移交的资产清单、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共 8 页,一式  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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